为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精神,经学校同意,在2011级新生中组织开展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工作,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全体2011级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二、缴费标准及缴费办法:
(一)缴费标准: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财政补助200元,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30元)、首次办理还需缴纳医疗保险卡费每人5元;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二)缴费办法:新生入学时,其在校学习年限所需保费一次性缴齐。例如,一名全日制本科生,其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须一次性缴纳在校四年期间的全部保费,即,基本医保每人每年30元,四年共计120元;补充医保每人每年80元,四年共计320元。
(三)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学生:
1.待遇:经审核合格后的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学生,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享受政府财政和学校全额补助,只需缴纳5元医疗保险卡费,即可参保。
2.要求:低保学生须家庭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待遇证》;重证残疾学生须出示身份证及民政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上材料需上交原件及复印件,由学院和医保科审核原件,合格后留存复印件一份上交医保科。
(四)参保待遇期规定: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学年度管理,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待遇期。
(五)参保原则:所有大学生应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鼓励同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六)参保登记:组织学生本人填写《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见附件1);然后由学院统一填写《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清单》(见附件2)。
三、医保待遇:
(一)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病住院报销医保范围内的70%。
(二)补充医疗保险:因病住院报销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医保范围内的70%;因意外伤害住院报销医保范围内的80%;因意外伤害门诊治疗报销医保范围内的80%。
四、具体工作要求:
1.具体分工:请各学院主管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以参与迎新的学院或专业为单位,由今年负责2011级新生的辅导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请积极部署落实参保宣传、动员、组织、代收费、参保信息汇总上传、上报保费、等工作。
2.收费时间:各学院在新生入学的9月13日、14日两天集中办理学生城镇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申请、代缴费和其他相关工作。
3.材料上交相关工作:以学院为单位在9月20日前把《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清单》(纸质和电子版,其中纸质版需有学生签名)、学生填写的《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纸质版)打印稿需经参保学生本人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上报。并将《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清单》的电子版发送至366184225@qq.com。代收的保费按事先规定上交或转到指定银行折里。
五、上报地点及相关:
1.上报地点:江北校区综合楼308室学生工作处医保科
2.联系电话:0451-88060547
3.联系人: 吕老师 宋老师
附件1:《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附件2:《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清单》
学生工作处
20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