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关于将省直在哈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1]109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我校在职职工纳入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版);
3.《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黑政发[2011]8号);
4.《关于将省直在哈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1]109号);
5.《关于将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453号);
6.《关于省直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的处理意见》(黑人社发[2011]104号);
7.《关于黑龙江省省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黑社医发[2010]7号)。
二、参保范围
根据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已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2.在职职工或有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人员。
三、参保时间
2011年10月起。
四、工伤保险费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省财政承担,参保职工不承担缴费。
五、工伤人员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待遇
1.工伤发生后,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工具的,所需费用按相应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定期待遇
1.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垫付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三)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老工伤人员的有关事宜
请参阅《关于将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453号)。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战环宇
联系电话:88060122
办公地点:行知楼1125
附:
1.《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
2.《关于将省直在哈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3.《关于将省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工伤保险业务流程》
5.《工伤伤残等级待遇对照表》
人事处
20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