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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十八种门诊特殊疾病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3

各单位:

黑龙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关于门诊十八种特殊疾病资格的申报工作现已开始,为了保障我校教职工能够及时上报,现就门诊十八种特殊疾病申报资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校参加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将相关材料报到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持材料到省医保局进行初检,初检通过后,统一参加省医保局组织的体检。体检通过人员,可以享受省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

从2013年起,门诊特殊疾病的复查由每两年一次改为每四年一次,65周岁以上人员,不需复查。

三、可申报的病种

1.重症冠心病

2.陈旧性心肌梗死

3.风心病

4.高血压合并症(合并心、脑、肾、眼等)

5.肺原性心脏病

6.肝硬化

7.脑梗塞

8.脑出血

9.糖尿病合并症(合并眼、心、肾、神经、下肢动脉等)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1.精神分裂症

12.系统性红斑狼疮

13.癫痫

14.帕金森病

15.慢性(重度)病毒型肝炎

16.肺结核(重症)

17.类风湿性关节炎

18.慢性阻塞性肺病

详尽指标请参阅附件1(《省直医保门诊十八种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四、提供与申报疾病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五、相关待遇

1.取得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可到医院门诊或由医保局指定的十八种慢性疾病定点药店做与疾病相关的检查或购药;

2.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后,门诊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甲类由原来的80%提高到97%,乙类由原来的64%提高到77.6%;

3. 报销上限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6062.5元;

4.其它待遇及政策请参阅附件2(《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参保人员须知》)。

六、申报时间:2014年6月30日前

上报地点:人事处社会保障科(行知楼1125室)

联 系 人:战环宇

联系方式:88060122 13895757785

附件:

1.《省直医保门诊十八种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2.《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政策参保人员须知》

人事处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