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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届毕业生户口因就业需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2

各学院:

我省、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要求省内学生户口从2007年开始不办理迁移手续,根据今年前来我校招收毕业生用人单位的要求,我校部分毕业生户口必须是学校集体户口,经学校有关部门与上级公安机关协调,我校2011届毕业生户口因就业须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需报哈市公安局审批,毕业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是省内户口(含哈市户口)。

二、出具用人单位的聘用证明(就业协议)。

三、需要本人录取三联单的复印件,加盖哈师大公章。

四、出具学校学生学籍证明。

五、本人出具保证书,如果用人单位不聘用,户口必须迁回原籍。

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请在6月22日—7月10日将相关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学院统一交到就业指导处,由就业指导处审核完毕后交保卫处统一向市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

学生就业指导处

保卫处

20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