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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9

各单位:

根据国家教育部通知精神,决定于即日起开始组织申报2012年度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具体要求如下:

一、奖励类型

共四个奖种:

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

2、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

4、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

二、申报条件

1、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于7月13日前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具体注意事项可查看附件一《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2、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1年10月底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所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10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3、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获授权发明专利。对于未授权发明专利的,需按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要求进行查新,并通过鉴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项目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且必须每人都有对应的发明点内容,不可两人共用一个相同的发明内容。

4、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需具有自主创新的成果,一般应通过鉴定,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经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根据项目的特点按相应类别推荐。其中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广类)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三年以上或获得部委(省)级(含)以上奖励满二年且其后推广工作突出。

5、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的项目,应为已获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单件专利,经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不得使用任何已经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内容,只能是其后的新进展、新成果,否则视为重复报奖。

7、所有推荐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出具主要生产、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加盖公章的证明(须有一份原件),并按推荐书中的各项要求一一填写。

三、材料要求

1、所有推荐材料(主件和附件),均须按照附件二“推荐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具体要求”(教育部)填报。

2、推荐书是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主要依据,应按照附件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教育部)中各奖种推荐书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重点突出项目的主要发现、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内容。

3、推荐项目书面材料一式三套,推荐书主件和附件装订成册后为一套材料,其中含一份原件。

4、推荐项目提交的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其内容及页数,应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要求提供,对于超页数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5、项目组于2012年7月1日后按成果科分配的推荐号和校验码,登录“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网络申报系统”(http://211.68.23.93/xmsb)进行网络申报。

6、《推荐书》八、推荐单位意见,项目以校学术委员会的名义填写,内容是根据项目水平、创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参照高等学校科技进步奖授奖条件,写明推荐理由和建议等级,并注明“推荐材料属实”、“同意推荐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某等奖”等内容和字样。

四、关于印章

1、《推荐书》一、项目基本情况中的“推荐单位(盖章)”栏,须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并加盖黑龙江省教育厅公章,公章由科技处统一加盖。

2、《推荐书》七、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中的“完成单位(公章)”,如完成单位是我校,由科技统一加盖公章;如完成单位还有其他,则由项目组自行联系加盖其他完成单位公章。

3、《推荐书》八、推荐单位意见,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或名章)、校学术委员会章以及校公章,公章由科技统一加盖。

五、成果登记费与评审费

每项奖励评审费300元,成果登记费:35元/人。

六、时间安排与报送程序

1、8月15日之前按时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七、其他未尽事宜,请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于晓冬

联系电话:88060170

附件1:《如何进行成果登记》

附件2:推荐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具体要求(教育部)

附件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手册(教育部)

科学技术处

201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