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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4

各有关实验室:

为进一步加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普通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要求,教育厅决定近期对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参评实验室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

以定性评估为主。

2.以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的评价为重点,主要评估指标为:研究方向的凝炼、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坚持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研发重大成果的宗旨,同时注重实验室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贡献。

3.以实验室近三年(2009-2011)的成果产出为评估依据,突出实际成效和未来发展趋势。纳入统计的科研成果(如论文、专利等)必须署名实验室,且成果需与实验室方向相吻合。

二、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分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材料评审于7月进行,现场考核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1.材料评审

(1)填报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2)填报数据的时段为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

(3)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代表性研究成果(论文、专利、专著、获奖等)必须是本重点实验室在岗、在编人员所承担项目与获得成果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各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排序前4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现场考核。

2.现场考核

(1)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20分钟);

(2)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代表性研究成果学术报告,不多于5项,总时间15分钟;

(3)现场考察实验室(包括人文学术环境、重大成果演示、实验室人员座谈、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与管理等);

(4)专家组评议,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学校和实验室反馈。

3.评估结果的公示

对材料评审和现场考核排名前30%的确定为优秀实验室,后10%的确定为整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限,整改期间不得申请省教育厅开放课题,整改期满评估仍不合格的,将不再列入黑龙江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级的实验室,省教育厅将给予“以奖代补”经费支持。

三、评估要求

1.评估是加强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促进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实验室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严谨、求实的原则,为实验室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2.各实验室要认真组织撰写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报告要突出实验室的标志性成果,突出实验室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开放、交流与合作以及服务区域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汇报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成绩和经验。

3.要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研究成果学术报告的汇报及答辩的准备工作。专家组对实验室主任报告的质询原则上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解答。

4.根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规定,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必须参与评估,因故不能参评的实验室,请于6月15日前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5.各实验室须于6月22日前将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自评打分表(在黑龙江高校科技网“下载中心”栏下载)书面材料一式九份和电子版报送科技处。

联系人:于晓冬

电 话:0451-88060170

科学技术处

2012年6月4日